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1-01-14 】 【选择字号: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

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0 )110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省上统一部署,我市认真组织实施了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今明两年,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将全面推开,这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机构设置。中央、省上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副县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省机构编制部门,副科、正科级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市机构编制部门。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的行政、事业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不设置常设办事机构,不核定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政事分开,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严格控制和规范使用行政事业编制。要严格按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控制和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和机关后勤事业编制。行政、事业编制不得混合使用,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不得新增事业编制,过去核定给市、县区一些党政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要逐步核销。不得在省编委批准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其他编制。因工作需要调整本级行政编制的,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要严格控制事业编制,事业编制的管理和审批必须在省编办下达的控制总数内进行。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编制。因事业发展、工作需要申请增加事业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制,严格按程序审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配备领导干部。

3.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凡涉及职能职责调整、机构设立升格或更名、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和权限报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县区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一般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确需涉及的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市、县区业务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4.科学界定和配置行政事业机构职能职责。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为依据,科学合理界定和配置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三定”规定(方案)履行职能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

二、健全完善配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

1.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编制预审制度。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接收军转干部等特殊情况外,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内进行。今后,凡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选调工作人员、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须首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核编制,组织、人社、民政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编制审核通知,拟定招考、选调、安置人员计划或受理人员调配事项。

2.坚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一单双卡”制度。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调整、人员工资、财政预算、养老保险等方面管理配合约束的机制。认真落实“党政群机关进人通知单”和“事业单位进人通知卡”、“事业单位财政供给通知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调整补充工作人员进入调配程序后,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单位性质、人员身份、经费供给渠道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进人通知单”或“进人通知卡”,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内审核同意的,组织、人社部门研究配备人员、办理调配手续、核定岗位工资,财政部门预算和核拨经费,机构编制部门纳入编内管理,形成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合力。3.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都要按批准的机构规格、性质、建制、职责、权限、名称规范运行,单位内部实行定岗定员,使机构设置和运行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三、积极消化超编人员,严禁机关事业单位超编进人

1.切实落实消化超编人员任务。各县区党委、政府,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等部门要按照省编委《关于落实党政群机关消化超编人员的通知》(甘机编发〔200831号)要求,摸清人员底数,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在2011年底前完成消化超编人员工作任务。

2.着力畅通机关工作人员“出口严格执行到龄即退制度,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组织、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鼓励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提前退休或离岗,支持党政群机关有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向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流动在党政群机关任副职且兼任下属事业单位正职的人员,可占事业单位编制。

3严把“入口”防止超编新增人员。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补充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招聘制度。已经超编的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的单位人员“先出后进”,不得突破现有编制数额;空编的单位编制有计划分步使用,做到按需进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自然减员和其他空出的编制首先用于消化超编人员,党政群机关不得长期借调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任领导干部以外,严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党政群机关。

四、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1.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要把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所在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要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一把手”对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纪律负有主要责任,要带头落实中央编办“五不准”的要求,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2.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同时,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制度,每年对机构编制工作进行考核,对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县区和部门进行奖励,促进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

3.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查处力度。各县区、各部门每年都要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履行职能职责、按规定设置机构、编制内配备工作人员、职数限额内配备领导干部以及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处理。

五、加强领导,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各县区党委、政府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切实抓好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保障机构编制部门机构健全,职能明确,运行顺畅。要经常听取机构编制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指导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机构编制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业务和理论学习,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着力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