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24期)

【来源:市委编办 | 发布日期:2020-09-22 】 【选择字号:

第七章   监督问责

本章是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监督问责是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本章共八条,分别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管理监督责任,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的监督权限、内容和方法,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督,机构编制工作的纪律要求,禁止条条干预,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问责追责和举报受理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本条是关于编委、编办监督权限、内容和方法的规定。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监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纠正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权威的一项工作。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机构编制工作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上级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情况,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执行情况,机构编制举报受理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问题情况,机构编制统计情况,违规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及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吃空饷”和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情况。

机构编制监督检査的主体、权限、对象、问责方式

本条第一款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提出问责建议等都要依据管理权限,超出权限的要请示上级或者会同相关部门查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编办作为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机构编制问责工作。超出职能范围的,有权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本条第二款规定,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明确了核查主体、范围和频次。核查是指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统一规范,对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分析和规范的活动。核查目的是全面及时查清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准确掌握机构编制基础数据,集中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从2014年2月起,根据中央编委《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的通知》和《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 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编办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实施了为期一年多的核查。2017年5月,中央编委印发《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定期核查制度机制。《条例》对此予以明确。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的主体、内容、方法、结果运用等。一是评估主体,明确开展评估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应注重保证评估的客观性,视情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评、管理服务对象助评,并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相对独立、专业、科学的优势。充分调动各参与方和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力求全面客观、立体多维衡量有关情况。尤其是窗口行业和经济社会民生部门,更要注重听取人民群众、市场主体等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让群众打分、让社会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反映民意、经得起推敲。二是评估内容,明确评估机构编制审批后的贯彻执行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在挖掘部门瘦身潜在可能性的同时,引导部门健身、促进挖潜增效、优化结构,把编制资源用到最重要、最亟需、最关键的职责上,向发展最需要的领域调整、向基层最繁忙的一线倾斜,促进编制使用效益最大化。尤其对新组建、调整的部门,要依据新“三定”规定,重点评估新增(调整)职责是否落实到位,需加强的职责是否切实强化,已取消或调整的职责是否完全落实,主体、牵头、配合类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履职效率效能如何,机构运行是否顺畅,编制配备是否合规等情况。三是评估方法,明确科学客观的要求,实践中可以综合运用材料调阅、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并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研判,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评估。四是结果运用,明确要把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中发现部门存在占编“吃空饷”、机构编制批复长期不落实、机构编制资源闲置浪费等情况,可考虑酌情核减或调整该部门相应机构编制。收回的编制资源可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通过强化结果运用,切实打通机构编制管理前端和末梢,形成反馈机制,推动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和动态调整。

从地方实践经验来看,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避免形式主义。力求评估制度科学严谨、周全实用,运行机制简便可行、顺畅有序。促进与相关部门评估结果的互认互用,避免重复评估、多头评估。二是避免为评估而评估。将评估与机构编制管理紧密结合,切实强化结果运用,以评促管、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避免评估与管理“两张皮”。三是避免就机构评机构、就编制评编制。着眼于持续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突出职能履行,强调优化协同高效,使党和国家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