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14期)
第五章 审议决定
审议决定是机构编制决策的关键程序之一,在整个机构编制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本章围绕“由谁来审议决定”“怎么审议决定”,对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主体、程序、方式和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编委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坚持民主集中、科学决策,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程序规定,坚持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持按照规定内容进行议题审议,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决策水平。本章共三条,分别明确了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的审议和机构编制议题的审议内容。
第十四条 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岀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事项审议决定主要程序和管理权限的规定。
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
科学确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划分机构编制审批范围,是党委(党组)、编委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前提。机构编制管理权限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紧密联系。按照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本级管理的机构编制事项范围,并严格按照这一范围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只能由党中央审议批准。审议批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和部门向中央编委(中央编办)提出机构编制事项请示,原则上以下列名义行文:党中央部门、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或部门、各省级党委或编委(根据省级编委授权,省级编办可就相关机构编制事项提出请示,请示中注明经省级编委研究同意)、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党组或国家局、群众团体党组或群众团体。以国家机关部门、国家局、群众团体等名义行文的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有党组的应注明已经党组会议审议同意。
地方和部门向中央编委(中央编办)提出机构编制事项请示之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程序,将履行程序情况在请示中作出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根据中央编委领导体制,对地方事业单位冠“中国”等字头事项的办理程序予以调整,由省级编委(编办)报中央编委(中央编办)审批。
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对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作出规定,明确党委、编委是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决定主体。《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对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范围作了规定。
对于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本级编委管理范围的,由本级编办研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报本级编委审批;属于本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本级编委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有些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上一级党委及其编委的管理范围,审议批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编办作为本级编委的办事机构,其机构编制事项审批权来自本级编委的正式授权。在符合党中央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向编办授权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原则上由各级编委根据管理权限、结合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情况确定。
机构编制事项经过审批,需要履行相应行政程序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程序。
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
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对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作出规定,明确上级党委、编委是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决定主体。《条例》第八条笫三款对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
规定地方党政部门的机构限额是严控机构编制的重要手段。地方党委、编委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统一规定的机构限额,提出机构设置建议、拟订机构设置方案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决定机构设置方案都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地方党政部门的具体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通常情况下,党中央通过机构改革文件对一段时期的地方党政机构限额作出具体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例如,1999年、2008年、2013年地方机构改革时对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的限额作出规定,1999年的地方机构改革还对省级党委机构限额作出规定。1993年、2018年地方机构改革时中央对省、市、县各级党政部门的限额统一作出规定。
对于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上一级编委管理范围的,报上一级编委审批;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上一级编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例如,市级党委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如果属于省级编委的管理范围,报省级编委审批;如果属于省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省委编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省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
党委(党组)是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审议批准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同日常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相比,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往往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意义重大,必须由党委(党组)统筹考虑各方因素,综合分析研判作出决定。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的审议批准必须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一些阶段性的专项体制机制改革任务,通常会在改革部署的文件中对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工作加以明确。例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规定。本条第五款对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审议决定过程中涉及的请示报告工作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相关规定,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审议决定工作中的请示事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二是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三是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在实际工作中,请示的具体范围可根据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层级、领域和方案内容的不同情况来具体确定。机构编制工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需报上级党委(党组)审议的机构编制事项,呈报材料一般包括党委(党组)请示、《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五项内容的说明材料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或纪要相关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