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13期)
第四章 论证
本章是对机构编制事项开展论证工作的规定。论证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其作用在于把好“政策关”,把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体现贯彻到改革调整的具体方案中,为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奠定坚实基础。本章共四条,分别对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论证提出了要求,对研究论证的具体方法进行了规范。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本条是关于研究论证方法的规定。
本条对机构编制事项研究论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相关党内法规对党委(党组)决策过程中的调研论证也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对于地方或部门提出的动议事项,各级编办必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视情况对动议事项所涉及的发展历史、现实状况、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梳理分析,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参照《条例》第十六条中列明的五项审议内容进行研究论证。研究论证过程中,对于重大问题,如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体制机制调整或标准规范等,且符合保密规定适合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意见的,还应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必要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听取意见的具体方式应该灵活多样,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可以上门听取相关人员意见,也可以通过函询、电话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