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7期)
第二章 领导体制
本章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形式、职责权限的规定,主要确定了各级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形式、各级党委之间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关系、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有关职责、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等。本章共三条,分别明确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编委”)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本条是关于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的设立、管理体制和主要职责的规定。
编办的设立及主要职责
各级编办作为本级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编委的授权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研究起草机构编制工作政策规定;在编委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各类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党中央和本级党委要求部署,研究起草本级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审核下级机构改革方案和重要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下级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本级各类机关“三定”规定;协调本级各类机关之间、本级各类机关与下级党委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审核本级各类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审核下级党政机构设置并实施机构限额管理;研究起草本地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本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按照权限审批本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核下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事业单位的设置,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对本地区贯彻党中央和本级党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以及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完成本级党委、编委和上级编办交办的与机构编制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编办的管理体制
“归口管理”是长期以来党政机构各项工作管理中采取的一种领导方式,其核心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归口管理部门对被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挥关系,包括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另一方面,是被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部门的请示汇报关系,被归口管理部门的一些重大工作、紧急工作或意外情况,特别是超出管理权限的事项,都要向归口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归口管理”方式在这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得到确认和巩固。《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要优化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机关党建、教育培训等部门职责配置,加强归口协调职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统一管理电影工作,中央统战部统一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宗教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等等。2018年地方机构改革有关文件也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管理。这些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发挥了党的职能部门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的统筹作用,适应了在新时代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的客观需要,适应了党的事业不断向广度拓展、向深度推进的发展趋势,适应了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将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制度化,推动形成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具体举措和工作实效。为更好贯彻落实归口领导、归口管理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文件,专门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此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着眼于机构编制工作和组织工作的紧密联系,作出了编办归口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决策,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协调的能力,这有利于更好落实党管干部、管机构编制原则,也有利于更好统筹干部、机构编制资源,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编办必须深刻认识机构编制工作的历史性变革和编办自身建设的历史性转换,切实强化“组织口”意识,对标“组织口”标准,培育“组织口”作风。
编办的历史沿革
编办的设置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60年代,全国编制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先后设在财政部、人事部和国务院人事局。1963年5月,国务院编制委员会改称国家编制委员会,下设若干处室,具体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后,国家编制委员会恢复设立,并于1982年与有关部门合并组建劳动人事部,在其内部设立编制局,负责编制管理日常工作。1988年6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成立后,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司和地方机构编制司承担。
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央编办,作为中央编委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之后,地方也相应设立了编办,有的还实行单设。在2009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级编办体制进一步完善,除个别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省级编办外,绝大部分实现了单独设置,列入党委机构序列,同时也作为政府工作机构。到2011年底,省、市、县各级编办基本实现单独设置。
2018年2月,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的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调整中央编办的管理体制,中央编办作为中央编委的办事机构,列党中央办事机构序列,归口中央组织部管理。此次地方机构改革要求,各级编办作为编委的办事机构,列党委办事机构序列,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管理。
来源:中央编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