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补充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5-06 】 【选择字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办发〔201397号)、《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补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一)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在本届政府任期内,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或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不增加人员编制,切实将机关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的总量以内。新增工作任务,首先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剂解决;确需补充机构编制的,要坚持机构“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办理,编制从现有存量中调剂,实行机构编制零增长。严禁各县区、各部门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严禁擅自设置、提高内设机构规格,严禁在省、市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事业编制。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二)强化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的要求,不断完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职能和行政审批事项减少的部门,要相应核减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挂靠部门的实体性议事协调机构自然减员后不再新进人员,腾出机构编制资源,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对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类和辅助类人员,要按照“经费包干、购买服务、人员自聘、合同管理”的办法,积极探索推行员额经费管理,鼓励用人单位购买服务,精干用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

(三)严格机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空编内进行,不得超编制进人,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不得混用行政、事业编制或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坚持用编审核和领导职数使用审核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干部和招考、招聘、选调各类人员,必须在编制职数内进行,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安排招考、招聘、选调人员计划,不得选拔任用干部。要科学合理使用空编,机关事业单位要预留10%左右的空编用于补充急需人员。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强化机构编制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相对应。

二、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补充工作

(一)严格执行新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进必考”制度。全市各级机关在空编内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空编内补充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凡新进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条件一律实行“凡进必考”和“公开招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空缺补充人员时,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组织“凡进必考”和“公开招聘”工作时,事前必须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考(聘)公告。

(二)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调整补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人员流向,做到“五严禁”,即:严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机关,严禁企业人员调入事业单位,严禁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严禁无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的干部调入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严禁大中专毕业生未经公开招考(聘)直接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社部门不再给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需用人的,实行自主招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人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积极鼓励机关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和任职试用期未满的人员不得调动。

(三)全面推行在职人员流动“公开遴选”制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空编内选调在职工作人员时,原则上一律采取 “公开遴选”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空编内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调整补充工作人员,在县区范围内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进行。“公开遴选”办法参照中组部、人社部《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具体按照用人单位申报遴选计划,组织、人社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审定遴选职位,面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采取笔试、面试和考核等方式组织实施。

(四)认真落实人员调整补充申报审批制度。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要求,从严控制新增财政供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确需调整补充人员的,在每年1210日以前,由主管部门(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办理下年度编制使用审核手续,经审核同意使用空编的,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下年度调整补充人员计划。组织、人社部门根据编制审核情况,提出调整补充人员计划,经市、县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严格按照“凡进必考”、“公开招聘”和“公开遴选”制度及其管理权限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三、严肃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市、县区组织、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调整补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严把关,严肃纪律,杜绝违规设置机构、审批编制和调整补充人员。严禁上级业务部门“条条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考核工作和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人员调动后,调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为其转出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请假超过半年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对长期请病假人员,要根据执行病假工资等有关规定在薪酬上区别待遇,杜绝“小病大养”。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吃空饷,对自然减员和已经调离、辞退辞职、开除公职的人员,及时核销其工资和津补贴,凡冒领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的一律追缴,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严禁部门单位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擅自借调工作人员。严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审核,严禁在本人身份、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上弄虚作假,对伪造档案或档案材料涂改严重的,不予提拔任用、不予办理人事调配和公务员登记等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制度,坚决查处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补充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