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组织部张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编办综合处 | 发布日期:2017-11-17 】 【选择字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编办,市直各部门、单位:

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近期,省委组织部、省编办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甘机编办发〔2017〕33号),对规范核定领导职数、严格管理领导职数、加强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科级领导职数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领导职数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管理范围。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本通知所指领导职数的具体范围是:市直、县区、乡镇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市直、县区、乡镇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机构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为依据。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2)坚持从严管理。以部门单位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3)坚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从严核定使用,切实加强和规范领导职数管理

(一)规范核定领导职数

1.规范领导职务名称。领导职务的名称依法依规设置,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市、县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2.规范领导职务层次。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省、市党委、政府、编委及中央、省市机构编制和组织部门文件另有规定外,正县处级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副县处级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或乡科级副职;正科级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正职不得设置为乡科级或副乡科级。

3.规范领导职务数量。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数量根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文件和省、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的规定确定,严格按《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限额和权限报批核定。副科级建制的单位不得核定2名以上(含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单位副职按股级配备。议事协调机构和挂牌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二)严格管理使用领导职数

1.严格领导职数审批权限和程序。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评估论证后按程序和权限报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领导职数事项。各部门起草的行业规章、政策文件、领导讲话等,不得就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各部门研究制定涉及领导干部配备和领导职数事项的文件时,应提前征求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部门意见。

2.建立领导职数总量控制机制。市编办对各县区、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市直各部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科级干部职数总量内,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各个内设机构的科级干部职数。

3.建立领导职数管理综合约束机制。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分别建立领导职数管理台账,并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选拔任用干部。对未按核定领导职数选拔任用的干部,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变更手续,人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工资手续。

4.建立领导职数公示公开制度。除涉密单位外,市、县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公开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接受监督。

(三)积极整改领导职数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关于深入开展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张机编办〔2017〕45号)要求,认真开展领导职数核定和领导干部配备问题清理自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问题整改消化到位。对于市县区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超标准核定的领导职数,要按照中央“减少领导职数”的要求和原则,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消化;领导职数多于编制数的部门单位,对超出编制的科级干部职数逐步进行核销;对个别县区超规格设置的部门内设机构,要逐步消化已配备人员,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核销内设机构的副科级建制;县区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中核定2名及以上副科级职数的,要逐步消化配备的科级副职,保留1名副科级职数。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领导职数管理使用纪律

1.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核定领导职数,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对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要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2.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已经明确规格的机构,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保留原职级的人员外,不得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应当明确过渡期限、消化方式,并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通过违规核增领导职数的方式消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严肃查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市、县区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适时对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开展检查和督查。要将领导职数管理情况列为巡察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内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领导职数管理使用纪律的严肃性。

 

 

中共张掖市委组织部    张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