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审批及机构编制管理政策问答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10-26 】 【选择字号:

1、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条例》。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2、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3、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4、《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5、《条例》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6、《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之间相互协作与制约机制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7、《条例》对“条条干预”机构编制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8、行政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9、《条例》对行政机构设立或者调整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条例》对行政机构职责管理与协调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11、《条例》对行政机构设立内设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2、《条例》对编制的类别和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13、行政编制由哪一级机关审批?

答:《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有权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数内分配和调剂使用,但无权突破中央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无权自行增加行政编制数额。

14、行政编制核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15、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我国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并不仅限于行政机构,还包括其他机关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七类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工商联和部分人民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领导职数核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17、《条例》对地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制定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18、《条例》关于机构编制评估有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19、《通知》对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20、《通知》对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21、《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22、《办法》规定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集中管理、依法审批,精简、统一、效能,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

23、《办法》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设立若干岗位。

24、《条例》和《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编制的核定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设立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不得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设立时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NextPage]

25、《办法》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及核拨经费是如何加强监管的?

答: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编制,应当考虑财政供养能力,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对擅自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26、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是如何确定的?

:(1)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厅级;其内设机构称处、室,机构规格为处级。(2)市州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机构规格为科级。(3)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科级。(4)部门管理机构的规格,根据其主管部门的规格确定。(5)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根据派驻地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机构规格确定。

27、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应当按照什么权限、哪些程序办理?

答:(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4)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省直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28、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3)与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责划分情况;(4)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5)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29、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需调整专项行政编制的,应报哪一级管理机关审批?

答:《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专项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相关省直行政机构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0、行政编制调整的权限是什么,如何办理?

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1、《办法》对行政机构工勤技能人员的配备有何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工勤技能人员,按行政编制的比例配备,并应控制在15%以内。

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 (1)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45名;(2)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34名;(3)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23名。

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1)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2名;(2)编制在610名的,核定23名;(3)编制在1120名的,核定34名;(4)编制在21名以上的,核定45名。

34、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按照什么权限和程序办理?

答:(1)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该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2)市州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3)县市区所属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35、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什么权限和程序办理?

答:(1)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为处级建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2)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为科级建制。市州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3)事业单位内设的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根据工作需要由事业单位自行设置。

36、《办法》对事业单位的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答: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市场中介组织等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站、台、社、团、中心,不使用厅、局、办、厂、公司、学会等名称。

37、《办法》对事业单位的职责确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事业单位的职责应当以举办宗旨、公益服务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在批准设立时,应明确职责配置,合理界定职责范围。除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构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38、事业单位编制的“分级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1)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人民政府直属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市州事业编制和乡镇事业编制进行总量控制。(2)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事业编制调控数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县市区事业编制进行总量控制。(3)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事业编制调控数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

39、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答: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论证报告和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机构规格、设立目的、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及其它文件和资料。

40、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1)编制在10名以下的,核定12名;(2)编制在1150名的,核定23名;(3)编制在51100名的,核定34名;(4)编制在101200名的,核定45名;(5)编制在201400名的,核定56名;(6)编制在401600名的,核定67名;(7)编制在601名以上的,核定78名。编制在1000名以上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领导职数。

41、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1)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2名;(2)编制在610名的,核定23名;(3)编制在11名以上的,核定34名。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确定机构规格、由事业单位自行设置的内设专业技术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

42、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哪些内容需要面向社会公开?

答:《办法》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管理权限、审批程序、办理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3、《办法》对机构编制考核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年度考核制度。机构编制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内容。

44、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如何管理?

答:《办法》规定,本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省委发〔200837号)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市(州)一级增加事业编制和增设县(处)级以上事业机构必须报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县(市、区)事业编制管理权限一律上收到市(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增加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省编办将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适度发展、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地方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因素和指标,分年度下达事业编制调整量;县(市、区)事业编制基数核定工作由所在市(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

46、什么是“一单双卡”制度?

答:“一单双卡”制度是近年来我市探索形成的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调整、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方面管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一种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它形成了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合力,有利于严格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减轻财政负担。 “一单双卡”具体指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补充工作人员程序中编制管理、人员调配、经费核拨上使用的“党政群机关进人通知单”、“事业单位进人通知卡”和“事业单位财政供给通知卡”。

47、“一单双卡”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首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核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空编内研究人员调整补充事宜。进入调配程序后,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单位性质、人员身份、经费供给渠道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进人通知单”或“进人通知卡”,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内审核同意的,组织、人社部门研究配备人员、办理调配手续、核定岗位工资,财政部门预算和核拨经费,机构编制部门纳入编内管理。